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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軍方地濫倒廢棄物,違法業者及人員遭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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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 ]

位於基隆市德安路陸軍內木山靶場空地,日前遭非法業者竊佔棄置廢棄物,經環保署督導當地環保局協同警察機關加強巡查、監控破獲,已將作案工具之清除車輛機具扣留,並將犯罪嫌疑人等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據瞭解,陸軍1760部隊位於基隆市德安路之內木山靶場空地遭非法竊佔並棄置廢棄物案,甫於94年10月30日經基隆市環保局配合警察單位查獲,以違反水土保持法及相關環保法規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然該軍方靶場空地於同年12月13日夜間,又續有臺北市如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許可證號:北市廢乙清字第232號)及臺北縣正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許可證號:北府環四乙清字第244號)之清除機具車輛及怪手於現場非法掩埋廢棄物,經查獲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處分扣留機具,並隨即將做案工具怪手及3輛連結車移置基隆市天外天垃圾場保管,至於一干嫌犯(含司機4人、現場人員2人)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訊後,移送基隆地檢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表示,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近來已針對北部地區易遭非法棄置廢棄物之場所強力執行聯合稽查,並密切連繫當地縣市環保局、鄉鎮市區公所清潔隊及警察單位等擴大巡防查察、循線明查暗訪業者動態加強監控,並適時發動稽查非法棄置廢棄物之犯行事實,如有違法時依法究辦,以期能及時遏止不法,維護環境免於污染。

環保署指出,凡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提供土地供非法業者回填、堆置廢棄物者,或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者,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與第4款有關刑罰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希望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環保署強調,禁止非法清除、處理、回填、堆置廢棄物而破壞環境,為現階段加強管制重點之ㄧ,該署呼籲全民,共同守護並聯手打擊破壞環境之非法業者,以維護國土之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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