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推動擴大利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政策,提供國內燃氣電廠及天然氣接收站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或提高天然氣供應量之彈性調度電力行為時,可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之規定,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預告訂定「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之接收設施取得許可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藉以加速降低區域性空氣污染達紅色警戒日數,預期應可大幅減緩空氣污染物排放對區域空氣品質之影響。
環保署評估,在兼顧環保、能源及經濟等相關議題前提下,國內電廠若能配合於空氣污染紅色警戒期間,擴大天然氣用量並減少燃煤用量,仍可有一定程度之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草案內容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上網參閱檢視,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