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嘉南砷井水,有監測沒法管〞內容,環保署表示,該署94年曾針對區域性地下水(最易受到地面污染物影響之含水層-淺層含水層)的監測結果,發現全台1500多筆地下水水質監測資料中,砷含量皆符合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地區之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而最大檢測值發生在嘉南平原為0.191mg/l,仍小於該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0.25mg/l)。
目前台灣地區含砷地下水的原因,係現有資料,所知相當有限,而依據學者研究,當地層形成時,鐵錳離子形成氧化物沉積,同時也吸附了水中的砷,而當溶氧耗盡,地層轉為還原性,此時鐵錳氧化物被還原,砷也就同時被釋出水中;當水井的深度很深時(大於100公尺),地下水中可能含有還原性的砷。
環保署表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進行檢測、查證工作時,如發現土壤、地下水非因外來污染,而其物質濃度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者,應將相關檢測結果通知主管機關,請其依權責處理。
經濟部水利署所辦理之地下水觀測網為深層地下水位之監測,其深度一般為上百公尺,環保署表示已與水利署取得聯繫,將了解去年水質監測之情形,如果該地區確係因地質因素導致地下水中砷之濃度較高,將請相關機關依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