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於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紙漿製造程序、廢棄物焚化程序,及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環保署檢討修訂「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草案,增訂前述固定污染源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之項目,以促使公私場所依法確實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傳輸監測數據及落實維護保養之責。
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及石灰窯等設備為管制對象,規範其應監測不透光率、總還原硫、氧氣或排放流率等項目,以確實掌握該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情形。
二、增訂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針對該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處理量每小時4公噸以上,未滿10公噸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不透光率、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及排放流率等項目,以完整掌握國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棄物焚化爐。
三、增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為管制對象,並依其書件所載之監測項目為應管制之監測項目,以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及確保其監測數據之準確性。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ahku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