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為落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規定,及因應104年7月3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6條規定,本次修訂就公聽會之通知對象、適當地點及會議舉行方式等進行補充說明,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公聽會之會議執行程序更加明確化並與相關法令規定更具一致性,藉以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
環保署就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指出通知對象及適當地點,規範公聽會中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之對象,並一併補充說明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所包含之會議舉行地點。
二、確保民眾參與程序,為使未能進入公聽會之與會者,亦能有發表意見之權利,得於公聽會現場提供書面意見,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會議紀錄回應說明。
三、明確訂定公聽會之主席角色,為避免混淆公聽會中主持人及主席之定位,統一修正為主席。
四、增列結論於公聽會會議議程,並將參加公聽會人員文字統一修正為與會者。
五、規範會議異議及會議紀錄之處理方式,就公聽會與會者陳述發言內容,及對會議紀錄有意見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具體回應說明,並刪除原有限制人民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表示或回應意見之規定,避免限制人民發表意見之權利。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相關資料請參閱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