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今(廿六)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環保署推動塑膠類免洗餐具限用政策是圖利某些特定廠商,環保署針對自救會之質疑提出說明,表示絕對無圖利情事。
由於限制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造成紙餐具市場短期供需失調,紙餐具市場需求量大增,根據環保署收集之資料,國內除了興中紙業公司及中華紙漿公司投入紙餐具生產以外,其他還有許多紙製免洗餐具業者及部分塑膠免洗餐具業者,亦紛紛投入紙餐具之生產,包含文勝公司、統奕包裝公司、皇冠特殊印刷廠公司、旌美(塑膠廠商)、今仁(塑膠廠商)、賀鳴(塑膠廠商)、美正、瑞勝及中瑛等公司,每家公司皆準備或已進口二到六台不等之機器設備,此為市場供需之正常現象,絕對沒有自救會所指稱圖利某特定業者之情事。環保署特別強調,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用政策,目的在於源頭減量,減少用後即丟物品之使用量,且先從對環境較不友善的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先行實施,並鼓勵民眾及業者使用可重複使用之購物袋及餐具,並未鼓勵大家使用紙餐具。
有關自救會指稱限用政策有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乙節,環保署表示,在「防止嚴重污染環境」前提下,所採取之方法應考慮「公共利益」,即一般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健康之法益,且此等法益比業者財產上之法益更重要,更須保護,否則「公共利益」一旦受害,日後須付出更大之代價,甚至無法彌補。至於工作權內容及其應受保障之範圍,參照釋字第五一0號解釋之精神,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並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自得以法律或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環保署基於對廢棄物管理公共利益之考量,於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範圍內,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選擇以逐步改變民眾拋棄型之消費型態,減少不易腐化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之使用,並採取源頭減量等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達成避免嚴重污染環境之立法目的,亦屬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行政行為。
另針對自救會要求環保署提出資源回收基金之運用情形,環保署表示,資源回收基金分為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兩種,其中信託基金之用途為支付經回收商、處理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而非營業基金之用途主要是補助地方環保機關(含社區、學校)推動資源回收工作、資源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及查核公告指定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及繳費情形等相關工作。經統計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保麗龍免洗餐具(含生鮮托盤類容器)及其他塑膠免洗餐具業者之繳款金額約有五億四千萬元左右,而補貼回收處理之支出則約五億六千多萬元。虧損之原因主要是業者逃漏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目前環保署已加強查核業者逃漏,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度共查核塑膠類免洗餐具業者短漏繳金額約二億二千多萬元,均已移送強制執行催繳中。
至於環保署為協助因限用政策影響之塑膠相關製造、銷售業者或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進行轉業、升級,減少其財務資金之負擔,所研擬之利息補貼執行要點已於今(廿六)日公告,九十二年度將提供新臺幣一億元經費,提供塑膠業者貸款之利息補貼,預估可貸金額可達二十五億元,受限用政策影響之業者只要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經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即可向環保署申請利息補貼(需在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利息補貼方式分為政策性貸款及一般性貸款兩種,政策性貸款部分業者負擔年息百分之一利息,其餘由環保署負擔為原則,一般性貸款部分,環保署則補貼金融機構核定利率之一半為原則,兩種貸款之補貼利息最高皆以年息百分之四為上限。補貼利息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申請利息補貼貸款額度屬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最高為二千萬元,非屬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最高為四百萬元。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可至環保署網站下載(http//:www.epa.gov.tw),如有相關疑問亦可直接洽詢環保署,洽詢電話02-23705888-3600或0800-08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