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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至今年十月起實施柴油車四期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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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有效及持續推動我國柴油車排放污染物管制工作,現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柴油車四期排放標準,原訂於96年1月1日起實施,因考量歐洲四期排放標準訂於95年10月1日全面實施,為配合國際車輛管制趨勢,已於95年6月30日公告將我國柴油車四期排放標準實施日期提前至95年10月1日。

環保署表示,95年10月1日實施柴油車第四期排放標準,重型柴油引擎主要參考美國2004年標準,輕型柴油車及柴油小客車則參考美國Tier2 bin5等級標準,同時,配合我國加入WTO及與業者協商的結果,未來,符合第四期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重型柴油引擎可遵循歐盟1999/96/EC指令所規範之排放標準及測試方法;輕型柴油客貨車及柴油小客車部分,則可遵循歐盟98/69/EC指令所規範之排放標準及測試方法。

環保署指出,柴油車第四期排放標準實施,重型柴油引擎,主要加嚴項目是包含NOx及黑煙,NOx分別由三期排放標準之5.0g/bhp-hr改為NMHC+NOx為2.4g/bhp-hr,黑煙則由35%加嚴為25%;輕型柴油車及柴油小客車,主要加嚴項目則包含NOx 、PM及黑煙,NOx分別由0.625g/km及0.25g/km加嚴為0.044g/km,PM則由0.05 g/km加嚴為0.006g/km,黑煙則由35%加嚴為25%。另污染物管制項目亦有增加,輕型柴油車及柴油小客車增加了非甲烷有機氣體(NOMG)及甲醛(HCHO)等污染物的管制,另一方面,耐久試驗及耐久保證里程也有加嚴趨勢,例如:總重>14982公斤之車輛,其耐久試驗原為8年/46.4萬公里,延長為10年/69.6萬公里或引擎運轉22000小時。因此,柴油車實施第四期排放標準後,其加嚴的範圍更為廣泛,另也因融入歐洲測試方法及排放標準,使得新車認證申請上更為彈性。

環保署為改善國內空氣品質,加強柴油車污染管制,已訂定完整之新車及耐久保證里程內之使用中柴油車污染管制法規,藉由逐期加嚴柴油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管制方法予以落實,除可確保車輛業者所製造、進口銷售之車輛能符合排放標準外,更可有效降低柴油車排氣污染及黑煙排放,改善我國空氣品質,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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