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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防制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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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1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連江縣議會於昨日(12月15日)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內容涵蓋輝度、照度、閃爍等超過光害管制標準之光源,並劃設光敏感區,明定此區域夜間10時起至翌日6時止,不得使用閃爍光源,另外光害管制標準及量測方法將參酌環保署訂定之「光污染管理指引」加以公告。環保署樂見並肯定連江縣政府針對轄區光污染特性訂定單行自治法規,實施有效管理。

為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眾不舒適情形,環保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後續與其他部會研商納入各自業務職掌內,統計至今,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納入廣告光源亮度須符合光污染指引規範;苗栗縣政府已將光污染指引納入「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交通部高公局正研擬將本指引內容納入「交通工程手冊」。

本次連江縣政府所訂定的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屬地方政府之首例,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考量轄區光害特性,因地制宜,研議各自之自治法規,未來環保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對光污染管理方式,參考其他國家規範,作為進一步評估將閃爍、色溫納入指引可行性,滾動式檢討制定我國光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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