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為提昇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效率及資源回收處理品質,計劃調整現行公告回收物品及容器的資源回收處理稽核認證補貼制度,將各項廢物品及容器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統一於處理機構辦理認證補貼作業。第一階段計畫於今年底前完成廢塑膠容器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調整作業,第二階段則計畫於明(91)年起再逐步調整廢機動車輛及廢潤滑油部分。
據環保署表示,由於我國早期的資源回收工作係由民間業者所組成的財團法人或相關公會等自行組成共同組織,以分別執行廢寶特瓶、廢輪胎等的回收工作,例如:一清基金會、惜福基金會、廢輪胎基金會等。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廢清法修正公布後,改由公告指定業者需按當期營業量或進口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委由環保署成立的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廢潤滑油、農藥廢容器等八個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各單項物品基金的收支保管業務。至民國八十七年立法院決議要求環保署對於依法公課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必須納入預算接受立法院監督,因此同年七月一日起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管會),以接管前述八個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統籌負責執行所有公告物品及容器的回收作業。正因各項材質公告實施時間及執行單位不同,以致造成各項材質規劃的回收體制各行其道,因而環保署基管會實際執行回收業務後,發現存在若干行政管理上問題,如回收項目管理方式不一及稽核成本過高等情形,實有必要進行改善與調整。
環保署說:目前各項公告回收物品及容器的稽核認證制度共有三大類,第一類方式以處理機構為管制查核中心,公告物品及容器於處理完畢後,由認證單位確認各項進場資料及處理後物料元件的正確性後,出具認證報表給環保署基管會,由環保署基管會將相關補貼費用撥予處理機構,至於消費者或回收商的補貼費用則由處理機構代收轉付,例如廢資訊物品、廢輪胎等。第二類方式是以物品及容器於進處理廠機構時,由認證機構確認其進廠數量或重量後,出具認證報表予環保署基管會,基管會再依認證報表撥付補貼費予回收機構,例如廢容器、廢機動車輛等。第三類方式則屬兩段式撥款,回收物品進處理機構時,由認證單位確核數量後出具回收量認證報表,環保署基管會即撥付回收補貼費用予回收機構。待物品處理完畢後再由認證單位出具處理量認證報表,基管會再依據相關報表撥付補貼費予處理機構,例如廢電子電器物品、廢潤滑油等。
現行三種認證補貼制度經實施以後,發現各項材質稽核認證方式不同造成管理紊亂,稽核認證點太多,相對產生不必要補貼,使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不易提昇,且無法有效監督稽核認證團體,易產生人為弊端,以及忽視自由市場經濟等缺失。經檢討研議後,計劃將原來二、三類均調整為第一類方式,建立以處理機構為管制中心的回收體系,相關認證作業及補貼費發放對象集中於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內進行,以簡化行政流程,避免不必要補貼,並建置高效率回收管道,以降低稽核成本。另針對處理機構加強進出料的控管以確保處理品質。
環保署強調,預定調整作業將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計畫於本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廢塑膠容器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調整作業,以期加速解決該兩項物品目前基金赤字的問題,而第二階段則計畫於明年起再逐步調整廢機動車輛及廢潤滑油部分,惟此部份涉及車籍管理、贓車查報及民眾獎勵金發放等事宜,影響層面較廣,需進一步審慎評估、規劃。
環保署評估,經以上二階段調整資源回收處理稽核認證補貼制度後,由於從多段認證簡化為單點認證,可減少回收體系的行政手續及降低管理成本、提昇管理效率,集中力量管理處理機構,以督促其處理品質。並因採集中認證方式,回收品需處理完畢後,始可領取相關補貼費用,將可避免物品回流重複認證的弊端,且由處理廠與回收機構自行決定回收成本,可減少不必要的中間補貼與浪費,回歸處理機構完整營運管控機制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