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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研修作業,完備落實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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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7-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2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授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該辦法明定公私場所申報排放量得自行選用排放量估算方式,然考量公私場所依實際排放相關數據建置之自廠係數,更符合公私場所實際排放狀況,明定排放量推估方式選擇順序與相關之申報、審查作業方式;另鑑於空污費於99年度開徵13項個別物種,為有效掌握公私場所個別物種排放資訊,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個別物種為排放量申報物種。爰此,環保署重新檢討本辦法之適切性,強化本辦法各條文明確之規範,以完備落實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制度。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中央主關機關所定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個別物種為法定申報物種;(2)增訂公私場所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於事實發生後,推估排放量並上網登錄;(3)因應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新增廢溶劑、廢棄物、廢水或其他物料等排放量相關參數為排放量申報內容;(4)增訂自廠係數及公告係數之計量方式及明定排放量推估方式選擇順序;(5)考量檢測數據代表性,增訂適用推估排放量之檢測結果規定;(6)增列主管機關於執行審查核作業時,可重新計算排放量或修正計算方式之時機;(7)明確規範固定污染源應記錄相關之資料項目與頻率,以利日後主管機關查核;(8)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計算公式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規定」進行規範;另考量設備元件缺乏抽測原則與排放量重新計算之基準,配合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抽測原則及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預告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phdi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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