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環保署於本(95)年10月12日公告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拆解產生的5項資源性物質,包括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為再生利用的再生資源,自本年12月1日起,這些再生資源須依公告之用途進行再生利用,以達到資源的永續利用。
環保署表示,本項公告係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規定訂定,該署經評估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拆解產生的上述5項資源性物質,具備回收再利用經濟性及技術可行性,且其再利用行為已行之有年,故優先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將從資源的角度進行管制,要求相關業者需進行再生利用,不得再被視為廢棄物處理。
本公告規範各再生資源的再生利用用途,鐵、銅、鋁主要作為相關金屬製品或化學品的原料,玻璃可作為玻璃製品、陶瓷磚瓦、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水泥等產品的原物料,塑膠可作為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原料、水泥或鋼鐵廠的輔助燃料等,提供再生資源的多元再生利用途徑。
環保署指出,再生利用的再生資源項目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僅經濟部有公告水淬爐石(渣)及鈦鐵礦氯化爐碴2項為再生資源,此次為該署首次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後續如經評估具回收必要性的物質,該署將持續辦理相關公告。另為使廢資訊物品、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及相關再生利用業者,瞭解本次公告內容及相關紀錄申報等行政作業,該署將儘速召開宣導說明會,以使業者於本年12月1日之實施日期前能及早因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