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對地方環保局改善空污作為,均予支持與肯定,但依法行政是公務機關核心價值,地方環保局在執行環境保護相關作為,應依法行政,以符法制,環保署身為空氣污染防制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管制法規秩序維護,有其職責及義務,因此對於地方環保機關錯誤引用法令,依法督導要求更正。
針對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稱中火)於108年12月間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臺中市環保局)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分別於同年12月3日、14日及25日三次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告發,又認屬情節重大而廢止2部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一事,台電公司於109年2月13日函請環保署協助釐清處分適法性。經環保署查明,中火全廠的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且處分規定前後矛盾,致裁處以違反空污法處分之理由明顯違誤,為維法制,環保署爰函請臺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
查中火共10個機組,106年前已分別取得臺中市環保局所核發操作許可證,每一機組所核定的生煤年使用量為210萬公噸,全廠共2,100萬公噸,又臺中市環保局為管制生煤使用量,再於106年11月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四成」(附件一),若依「4年內減少四成」此比較嚴格的要求,2,100萬公噸減四成,應為1,260萬公噸,但臺中市環保局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為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附件二)均未超過1,260萬公噸!此外,臺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108年11月20日逕行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附件三),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
另外,中火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其中1個機組許可證異動,該局於108年11月19日自行加入全廠限制生煤1,104萬公噸年使用量,其計算基礎是以「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制定時中火當年實際生煤使用量1,839萬公噸再減4成計算得來,中火當年自行減量至1,839萬公噸卻導致更嚴格規範,配合減少許可用煤量近13%之善意被抹煞,形同處分自行改善者,不符合公平正義。
環保署表示,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明定全國一致性的許可證審查原則,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依法行政。環保署也強調,減煤並非空污減量的為唯一手段,空污法已有針對源頭燃料成分標準及管末排放管制等規定,電廠除減少生煤使用外,也可以透過加裝污染防制設備、改用低污染燃料等方式降低污染排放。在環保署與經濟部積極督促中火進行污染改善下,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預估109年減量超過4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附件四)。
環保署極為重視空污改善工作,但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各項空污管制措施,將持續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污減排作為,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