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試車計畫資訊公開規定,爰檢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以下簡稱評鑑規則),新增公私場所辦理復工(業)作業時,應將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以利民眾參與,同時要求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審查公私場所所提試車計畫時,亦應納入公民意見,並課以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之會議紀錄,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公開網站等規範;另配合空污法授權規定及範圍,修正法規名稱,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及評鑑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過去評鑑規則發布施行後,已明確規範經主管機關命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之公私場所,於恢復操作或復工(業)前應檢具試車計畫及相關文件之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後之核准試車及評鑑等程序,以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符合排放標準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施行迄今,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實有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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