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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再度查獲嚴重違規排放廢水並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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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環保署執行固定污染源不定期抽查,再發現2家食品業者未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備,稽查所採的水樣檢驗報告出爐,其中1家業者排放廢水之化學需氧量竟高達17,900mg/L,超過放流水管制標準近2百倍,該署表示,已將業者違法事證送請地方政府辦理告發處分及限期改善,另外並將針對該廠特別“列管查看”持續追蹤至業者改善污染為止。

環保署表示,位於中部地區的2家食品工廠,1家從事罐頭食品加工,1家從事便當製作生意,雖設有廢水處理設備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惟卻未妥善操作,稽查人員都是在業者經許可的放流口位置採樣,水質除了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均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外,有1家業者甚至各管制項目均超過百倍以上,明顯為“原汁排放”,該署強調,除將要求業者所轄之縣市政府給予重罰外,並將針對少數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惟卻閒置不用之業者,執行強力稽查及廢水處理設備之功能評鑑,倘查有缺失違法者,亦將一併請縣市政府告發處分,呼籲業者遵守各項環保法令,以免觸法而受罰。

依環保署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事業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超過限值五倍以上者,裁處罰鍰下限為新台幣48萬,最高可罰新台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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