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公告事項草案,以確保廢棄物處理設施提供一定容量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促使地方建立垃圾處理區域合作,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106)年1月18日完成修法,增訂第28條第9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環保署已依前開規定研訂本公告事項草案進行預告。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8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6項第1款及第2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考量立法精神與實際需求,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不得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而排擠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因此,本調度辦法重要規範包括: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正常運作並充分發揮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效能,建立一般廢棄物清理支援應變機制或配套措施。
二、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報一般廢棄物清理計畫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資料,俾利該署規劃調度並公告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之一般廢棄物調度數量及費用、調度期間及預控容量。
三、規範申請調度機關或被調度者辦理該辦法執行狀況之管制考核及違規規定。
該辦法預計於106年10月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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