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其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且將於109年1月16日施行。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該法第29條明文關注化學物質運用相關規定準用該法第18條,修正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落實規範關注化學物質準用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引述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專責及技術人員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甲級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稱及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3條)
(四)修正乙級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稱及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4條)
(五)修正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名稱。(修正條文第5條)
(六)修正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9條)
(七)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事項。(修正條文第23條)
(八)明定在職訓練時數核算方式。(新增條文第23條之1)
(九)修正廢止合格證書之事項。(修正條文第26條)
(十)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相關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十一)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條)
環保署表示,本次除配合修正引述法律名稱、訓練名稱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外,並放寬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其推薦人員於該公私場所或事業於指定設置前,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採認,將有助於經法令公告新增為列管之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符合各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www.epa.gov.tw/),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