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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環評監督 環保署執法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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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11-08-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全球全面發展綠能應用之際,臺灣為躋身迎頭趕上成為綠能大國,離岸風電開發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環保署為能有效把關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執行,持續滾動檢討相關環評監督管制作為,接軌國際,以維護環境品質。

離岸風電對於臺灣而言,是一個全新的開發樣態,環保署自過去經濟部所提「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成徵詢意見,接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個案環評審查後,在執行環評監督作業上,即提出利用科技工具,如運用無人機遠距監視船隻配置與氣泡幕佈放外,亦運用船隻自動識別系統(AIS)掌握海域施工狀況,並透過部會合作機制,與能源局、海保署等機關持續強化環評監督,也由學者專家協助檢視開發單位各項保護對策,以要求離岸風力發電業者落實環評承諾,查有具體違規事證亦依法告發,把關環境保護。

環保署除了持續落實監督作業外,亦持續盤點相關環評承諾,以滾動檢討其實務上可行性,並加強其可靠性,舉例而言,水下噪音項目自環評過程中提出水下噪音閾值及環境檢驗所續訂出水下噪音測量方法後,為了可確實落實監督及開發單位有所依循,環保署參考德國相關規定調整水下噪音管制方式,加嚴管制標準,將〝閾值〞加嚴為〝管制值〞,並增訂打樁最大音量不得超過190分貝,以更加有效進行管制,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審查時,亦要求開發單位將其納入書件內容,並妥適擬定環境保護對策預先擬定對策及規劃,未來開發單位即可依相關書件及內容切實執行,而未來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訂定更嚴格之管制標準時,則開發單位也亦依其規定辦理。

我國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現正陸續送件由環保署審查中,環保署也將持續關注相關議題,以建置一致性的環評承諾基準,並於審查通過後,針對業者辦理環評監督作業,以要求各開發案落實環評承諾,在保持經濟開發及用電穩定下,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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