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工商時報社論「以台式標準接軌全球企業恐先受其害」一文表示,我國碳費制度獨樹一格、無法全面接軌國際趨勢,環境部政務次長施文真表示此一論述一來曲解全球各地碳定價制度的演變趨勢、二來誤解我國的碳費制度,實需要瞭解正確的論述基礎。
首先,全球目前並沒有統一的碳價,實施不同類型的碳定價措施之地區或國家,隨著措施類型與內容、國家排放狀況與產業結構,本來就會有不同的碳價,歐盟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平衡在歐盟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下的歐盟產業,面臨來自沒有碳價或是碳價低於歐盟水準的國家之產品,在歐盟的市場中有公平的競爭條件,若全球有統一的碳價,包括歐盟在內的各國,就沒有實施碳邊境調整措施的必要;再者,目前有實施碳定價措施的75個案例,每一個案例的經驗都考量各國不同的排放狀況與產業結構,碳價由低到高進行不同步調的調整。故,碳定價的全球趨勢係指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施碳定價措施,不代表各國的碳價要以歐盟的碳價為標竿才是全球趨勢。
其次,我國碳費收費的目的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中已明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目前碳費制度透過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的差距、以及碳費審議會所建議的2030年碳價水準,提供充分的誘因引導徵收對象訂定2030年減量目標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而對於自主減量計畫經環境部核定的高碳洩漏風險產業,給予排放量調整係數以協助其度過轉型期並解決可能的碳洩漏,也是參考包括歐盟在內實施碳定價制度之各國經驗所設計,至於碳費審議會所建議費率逐年調高的方向,更是全球實施碳定價措施的75個國家/地方所共通的制度特性。更重要的是,我國所收取的碳費,已在多次與歐盟官方機構溝通的場合中,得到來自歐盟官方的確認是可以抵扣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下之義務,抵扣比例的不確定性是來自於歐盟尚未公布抵扣的詳細法規,並非由我國單方可認定。由此可知,我國碳費制度的設計完全符合全球各國實施碳定價措施的趨勢。
最後,該文表示目前我國貨物稅已隱含環境稅特質,此點也並非我國所獨有,包括日韓在內的各國都有類似的狀況,此即是OECD進行實質碳價格(effective carbon rate, ECR)資料庫蒐集的緣由。依據其於2021年所公布的資料,日本的平均化石燃料稅價格為每公噸881元台幣、韓國為962元台幣、我國則僅有331元台幣,即便將我國即將於明年開徵的碳費納入,我國實質的碳價格還是遠低於日韓。
綜上,該文提醒我國各類制度,包括碳費的設計需接軌國際、以利我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此點確實重要,惟該文對於全球碳定價制度以及我國碳費機制的理解恐有所誤會,環境部氣候署網頁中設有「碳費專區」,建議各界可至該專區取得有關碳費制度的正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