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考量廢食用油清運實務中,有部分小型清除機構常將廢食用油貯存至一定量後,才交付予大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進行處理,及有多段式清(轉)運或貯存之情形,已修正網路申報公告,免除其需於48小時內運送到處理者之規定,並提供多段式清(轉)運或貯存之申報聯單供其申報,以有效掌握廢食用油清理流向。除已於各縣市辦理宣導說明會,並製作申報操作手冊、問答集登載於網頁上,供業者下載使用。
環保署已於103年12月10日公告擴大列管總公司資本總額達2,500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250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及產生廢食用油之旅館業(觀光旅館及客房數達10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等,應自103年底開始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現該署為利該等列管對象能依實際廢食用油清運狀況進行申報,除開發多段式聯單供其選用申報外,並於申報公告規範清除機構於清運廢食用油時,可不受48小時內載運至處理者之時間限制,但仍應於48小時內連線申報清運情形,及規範其若再委託他機構清理時,亦需比照產源申報後段聯單,以全面管制每階段清運皆能確實交由合法機構進行清理。
環保署再次強調,本次因應清運廢食用油之實際狀況,所進行申報規定之調整,除有利業者進行申報外,亦能讓地方環保局有效管理各階段之清理狀況。另該署呼籲新列管業者能全力配合,依規定申報廢食用油清理流向,一起為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把關。另若有任何申報問題,可電洽所在地環保局或該署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