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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產量高於一百萬公升以上的酒類製造程序者,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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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室 ]

環保署參照「菸酒管理法」相關設立許可的規模限制,並同時參酌國外相關釀酒污染的排放係數推估,以及過去已取得本項製程操作許可證的公賣局釀酒廠生產資料等,乃訂定年產量於一百萬公升(約14萬打,以一瓶600cc計算)以上的酒類製造程序者,方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如此將可排除較小型的污染源(如一般農民成立酒莊、酒棧等製酒業)。該修正公告並已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公告施行。

環保署表示;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且於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開放民間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產製酒類,預料將有相當多的民間製(釀)酒業者加入酒類生產,為提升業者於市場的競爭力,相關法令的配合即顯得十分重要。

環保署說;為配合前揭政策的執行,除積極檢視相關環保法規是否有滯礙難行之處外,並彙整釀酒業者及地方環保機關的意見,經檢討後發現,該署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的「醱酵/酒類釀造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以含醣類、澱粉、水果或茶類等原料,從事酒類之釀造、蒸餾及調配等製程之生產者。」,即不分釀酒製程的規模大小,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環保署強調;該製程管制重點,主要為酒類釀造、蒸煮時的臭味及加熱設備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的污染,而因小型釀酒業者污染量較低,不宜比照大污染源管制方式,且設置許可的申請應依法取得技師簽證,簽證費用並不低,將造成小型釀酒業者的負擔,故該署即著手修正該公告條件,以達管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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