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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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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傳真號碼:(02)2371-1394、Email:htpo@epa.gov.tw)。

環保署表示,前於民國98年7月29日以環署空字第0980065735號令修正發布「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將柴、汽油硫含量管制標準加嚴至10mg/kg,分別於100年7月1日及101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全國之車用油品,皆已符合該加嚴管制標準之規範,因此配合修訂本法第2條各項裁罰基準,另增訂第2條之1,訂定生產者及進口者販賣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油品之裁罰基準,並訂定加重裁罰不法利得之計算方式。

附加檔案:
  1. 裁罰準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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