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配合104年2月4日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修正公布,配合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及「刑責及罰則」等,及水污費開徵,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環保署說明,本次細則修正重點包含參照實務運作調整水污染防治費之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明定犯水污法第36條構成要件,以利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有所依循;及明定水污染防治基金之來源,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罰鍰提撥至水污染防治基金專款專用比率等條文。
針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不得繞流排放、混合稀釋相關規定,該署將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的功能及設備之規定、正常操作及繞流排放等管理規定移至本次細則修正時一併納入規範。
另外,針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法所定放流水標準者,環保署特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明定犯罪構成要件及違法樣態,避免未來主管機關執法時面臨大量移送法辦案件,而遭受屢屢訴訟之累。
環保署強調,本次細則修正針對未來事業遭查獲有故意繞流等重大違規案件,將難逃法律制裁,對涉及刑事環保犯罪案件將更有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