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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力稽查台東縣砂石場及營建工地,取締不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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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為督促砂石業者及營建工地妥善防杜粒狀污染物逸散造成空氣污染問題,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本(9)月14、15日會同環保警察隊第三中隊及台東縣環保局執行強力稽查5處砂石場及2處營建工地,共計告發7件,分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告發處分。砂石場有3家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逕自堆置砂石超過3000立方公尺,其中1家砂石場又未依規定將廢水回收使用而逕行排放及未領有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水嚴重污染太麻里臨近海域水質。

台東縣轄境共列管26家土石加工業(含堆置場),其中依法取得工廠登記及環保相關許可證者僅有14場,可見仍有近半數加工業未依規定辦理。按經濟部礦務局規定,砂石場之設立需取得礦業用地地目變更後,再向工商單位申請工廠登記證,環保單位再依此審核各項污染防制(治)文件,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如廢水排放許可、廢水稀釋許可證或廢水貯留許可證等)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

營建工地之稽查,除了查核營建工地是否造成四周空氣污染外,另外特別針對工地內外的污染防制措施,是否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列入重點查核事項,查核採記點方式,主要缺失項目包括:工地未設置標示牌、防塵布(網)未能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車行路徑或裸露地表之防制措施、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及車輛進出造成道路路面不潔,違者將處罰1200元至10萬元。

環保署特別強調,砂石業及營建工地污染源之稽查將持續進行,並呼籲各事業主再加強各項污染防制設施,以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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