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已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開始實施,將使我國的資源回收再利用,不再侷限於廢棄物清理法的管末回收再利用,而由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促進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使用、獎勵再生技術及產業、限制輸出入再生資源等全方位措施,帶領我國走向資源永續利用的社會。
環保署說,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主要措施分為管制與獎勵二部分,其中管制措施又分別從源頭管理及回收再利用運作管理進行規範。源頭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事業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時,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質、規格或設計;指定事業回收再生資源、於產品標示材質、再生資源比例、分類回收標誌等。回收再利用運作管理則包括:要求事業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要求事業以網路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情形,並接受政府機關實地查核;限制輸出入再生資源等。
在獎勵措施部分,環境保護產品(包括環保標章產品及第二、三類環境保護產品)及符合國家標準的再生資源及含一定比例再生資源之再生產品,將獲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軍事機關及公營事業的優先採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開發及實際再利用績優者,也將獲得政府的獎勵。另為扶植國內資源再生產業,提升相關技術,政府則可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並協助取得合法土地使用。
環保署指出,再生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分為再使用及再生利用二類。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例如,容器重複充填、二手貨修復再用等;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例如,廢玻璃再熔製玻璃、廢紙再生等。未來納入應再使用或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事業,不得將再生資源以廢棄物方式清除、處理,而應依相關規定將再生資源進行回收再利用;至於民眾則可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條揭示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為使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或輸出入有所依循,環保署已訂定「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及「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此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等子法亦已發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也將於八月二十七日發布。
目前環保署正進行得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評估作業,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衛生署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加緊評估所轄事業得再生利用的再生資源項目,並研訂相關的管理辦法。未來再生資源項目公告後,各事業即可依該法規定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並享有相關的獎勵,而環保署也將逐步依該法源頭管理章推動相關措施,以達到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社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