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一般廢棄物分類及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之管理,於96年5月28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以明定一般廢棄物產生源及受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之義務及規範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應處理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妥善包裝、標示後,始得最終處置,避免焚化灰渣於最終處置過程造成人體及環境危害。
爲有效管理一般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回收、清除、處理,該署已於93年12月29日,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由於近年來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對於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嚴謹,該署為加強一般廢棄物之分類管理及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之管制,避免污染環境,於本(96)年年初即著手修訂該辦法,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該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藉以妥善規範一般廢棄物之分類、清除、處理。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辦法第十四條以釐清產生源及受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之義務,明確定義產生源應負垃圾分類責任。該署修正辦法第二十七條,係考量戴奧辛具有脂溶性特性,無法以TCLP溶出,參考先進國家對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將焚化灰渣中戴奧辛及重金屬之管制方式,修正為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管制,即焚化灰渣中戴奧辛以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1.0 ng–I TEQ/g予以管制,且焚化飛灰中間處理衍生物須每批、焚化底渣須每季進行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經符合規定後,始得進行最終處置。
該署表示,爲加速目前9座垃圾焚化廠完成飛灰中間處理後之衍生物之包裝、標示等改善工程,為減少飛灰中間處理衍生物於運送過程及最終掩埋時產生之健康及環境危害,同時修正辦法第36條規定,給予垃圾焚化廠1年的時間完成改善。
環保署表示,一般廢棄物清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呼籲,民眾與清除、處理業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垃圾之分類及標示及垃圾焚化廠務必落實執行相關灰渣管理規定,以妥善管理一般廢棄物,避免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