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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修法要求業者應達一定的處理效能方能領取回收基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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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08-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促使應回收廢棄物處理廠,提昇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或有害物質去除比例,達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的,將修法提高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的門檻,未來請領補貼費的處理業者,其相關之處理效能(如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有害物質回收或去除效率等),應達規定的限值始得領取補貼,期能達兼顧環保與經濟雙贏之目標。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欲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者,應經該署審查通過後,始取得受補貼資格領取補貼費,該署爰於91年10月9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據以審理業者所提出的受補貼資格申請案,其審查要項著重於各項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等規範,藉以確保業者能在符合各項環保法規要求下,妥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提昇資源回收效能。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主要目的係為加強受補貼機構管理與提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該辦法將增列業者的處理效能做為申領補貼的認定條件,藉以有效引導業者提升處理技術及開拓再利用管道,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的。另外對於業者的申請方式方面,該署亦增加電子化申請管道,業者可透過網路方式提出申請,達便民的目的;此外,該署已規範業者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等電子化規定,在受補貼機構的申請程序方面,並酌予修正簡化,將可減少業者申請時的困擾,提昇行政效率。

環保署表示,該辦法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希望大家共同來為我們的環境永續利用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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