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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籲請業者落實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製造為消費者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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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97-11-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都市化及民眾生活水準日漸提高,用水量節節上升,致使生活污水逐漸成為現代化都會區之主要污染源。為改善生活污水污染問題,除加速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外,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自88年起,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現場直接設計構築」或由內政部與本署共同審核認可登記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所有的生活污水。目前由環保署擔任單一窗口,自88年1月起開始受理廠商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認可案,經審查通過認可登記統計646型號,相關的認可資料及認可字號公布於該署網頁(http://www.epa.gov.tw > 環保業務 > 環境督察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審定登記相關檔案下載 )。截至97年9月底國內新建建築物已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近60萬戶,對提升污水處理,改善環境品質,頗有助益。

環保署表示,依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申請審定登記案經第1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通過後,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的測試期間進行第2階段的抗壓及滲漏測試,並於登記有效期間實施製造查驗,該署在設施審定期間,皆赴測試場所進行實體設施規格及測試情形查核;另在製造期間赴製造工廠,查驗設施製造之品保品管、規格及製造數量、銷售數量、使用者與安裝地點等紀錄資料,使處理設施可以達到原來的功能。

依據該署今年完成查驗86場次,35家申請業者、72種型號,其結果顯示,未符規定的情況以設施未依原設計圖說施工為主,其中審定期間實體設施查核4家中不合規定者有2家、4型號,2型號申請案未予通過駁回,2型號限期補正;製造期間設施尺寸不合登記事項者有9家、11型號,以處理單元不符者佔多數,外型、尺寸不符者次之,均予限期改善並於期限屆滿再行複驗。

環保署呼籲製造業者有關設施設計、配置、施工、使用與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並確實紀錄生產作業品保品管相關記錄等資料,以確保處理設施製造品質,除維持商譽,並提供消費者依建築物類別、規格選用適當設施,有效改善生活污水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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