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本(94)年9月12日修正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針對石化製程中易發生揮發性有機物逸散的設施加嚴管制,主要包括擴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的管制範圍、加嚴製程設備元件的管制規範及增加納管製程廢水處理設施,期減少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環保署表示,「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石化製程中易發生揮發性有機物逸散的5類污染源,包括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有機液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製程設備元件等,該標準自86年2月發布迄今,已有8年時間。為因應臭氧已成為空氣品質不良的主要污染物,而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的前驅物質,故此次修正加嚴該標準的管制規定。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在擴大設施管制範圍方面,為調降儲存及裝載物料的蒸氣壓條件,將丙酮、甲苯等有害物質,以及屬高臭氧生成潛勢二甲苯的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納管;在設備元件的管制規範方面,加嚴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的洩漏管制標準,並規範位於高處的難以檢測等所有設備元件,均需定期檢測或目視檢查;另由於石化製程廢水的處理過程,容易導致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逸散並產生惡臭,故予以增加納管,規範廢水處理設施應加蓋收集廢氣處理,或採用其他相當防制效果的措施。
環保署指出,本標準修正發布後,預計每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約4,410公噸,佔全國石化業排放量(68,437公噸)6.4%;對產業衝擊方面,石化業約需增加7,000至8,000萬元投資於防制設施。另該署將召開法規說明會,期業者瞭解法規修正內容及早因應,並配合相關行政管制作業,除落實法規之執行外,並能為降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共同努力,以維護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