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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膠帶業者源頭減量及提升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環保署預告修正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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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8-12-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97年3月17日發布「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主要參考美國環保署規範使用有機溶劑之混拌、塗佈、烘乾程序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及我國產業最佳可行技術研究分析結果,規範膠帶業者應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將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並規定新設製程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400公噸者,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同時其單一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得大於3.8kg/hr,較美國嚴格,以督促大型污染源投入與著手研發相關污染控制措施,俾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鑒於國際趨勢皆朝向綠色製程發展,以達企業永續發展之目的,現階段膠帶製造業者多採活性碳性脫附方式回收有機溶劑再利用,以降低污染排放量,並積極引進或研發製程清潔生產技術,以水性塗料替代油性塗料使用之方式,直接由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俾符合標準規定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同時應符合排放管道排放量之規範,惟因水性塗料製程實際導入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較傳統製程低,雖處理後排放濃度能達符合標準規定3.8kg/hr限值,但處理效率未能符合標準規範90%以上,爰修正本標準規範,以符合實際。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膠帶業者由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或持續投資更高效率之污染防制設備,參考膠帶業公會提供每年揮發性有機溶劑使用量達400公噸以上之廠商共計10家,其防制設備設計效率僅1廠(1成業者)無法符合現行標準規定,若以7成之大型業者需持續投資更高效率之污染防制設備作為本次修法之門檻,則需將處理效率值提升至92%,以確實達到增加排放量削減的目的,修正規定為新設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400公噸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92%以上或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得大於3.8kg/hr後始得排放,倘公私場所採用水性溶劑製程使用之水性溶劑含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在10%以下,得檢具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驗證明文件及空氣污染排放符合前述排放量等佐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水性溶劑製程排氣不受應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限制,藉以鼓勵業者進行源頭改善降低污染排放。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已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harel.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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