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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提高使用SRF等資源循環燃料空污排放檢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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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3-08-15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環境部於113年8月14日預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針對近期各界關注使用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 轉廢為能之疑慮,新增公私場所使用資源循環燃料(如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應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之定期檢測,檢視戴奧辛、重金屬、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強化管制公私場所在使用資源循環燃料同時應有效落實空氣污染防制之工作。

環境部說明,因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廢棄物資源循環燃料化可能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已前於113年6月20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草案,透過燃料成分分級(分為三類:生質純料、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限制使用製程、指定污染防制設備及加嚴空污排放標準等規定,強化使用資源循環燃料之空污管制,本次草案接軌明定使用SRF及廢棄物再利用資源循環燃料者,應定期執行排放管道污染檢測,確保公私場所妥善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落實使用資源循環燃料之污染管理。

環境部強調,有關使用資源循環燃料整體管理已由源頭燃料成分、使用設備至污染防制效力逐一強化,而於污染排放加嚴標準、強化定期檢測並公開檢測結果供外界查詢,務使公私場所使用資源循環燃料同時善盡污染防制責任,確保推動淨零策略同時可兼顧污染有效管理,保障民眾健康。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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