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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授權規定,環保署訂定整治計畫公聽會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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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0-06-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及維護民眾參與原則,環保署於99年新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2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負有舉行公聽會之義務,特擬訂「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計畫公聽會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草案,並於100年6月10日進行預告程序。

「公聽會」之性質重在民眾意見表達,為避免有心人士故意中斷公聽會之進行,作業準則中明定參加公聽會應遵守之秩序及對違反者之處理方式,與行政程序之補正措施,以期公聽會舉行之順利完成,俾利後續相關整治計畫之儘速核定。

環保署強調,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24條第2、3項核定不低於管制標準之整治計畫前,應會同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舉行公聽會,使民眾可以明確知悉相關資訊,並且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作為前述整治計畫之參考。故作業準則中明定公聽會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邀集對象、會議資訊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會議地點及場地規劃、會議進行程序、及會議紀錄之作成等,以期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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