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經濟部水利署調查報告指出「中庄調整池」預定地埋有工程、營建廢棄物及爐碴乙節,環保署說明表示,本案涉非法棄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棄置地點管理者屬水利單位,即應負棄置區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責任,環保署後續將持續要求桃園縣環保局督導水利單位妥善清理。
爐碴(石)係煉鋼過程中爐床底部之廢棄物,由於煉鋼溫度多在1,600度左右,理論上爐碴(石)十分安定,且自1970年代開始,各國對爐碴的利用迅速增加,除製造水泥原料、肥料/土壤改良外,仍以工程材料應用為主,包括:道路石料、瀝青混凝土骨材級配、港灣/堤岸工程及地基改良…等。經濟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公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倘欲進行爐碴(石)再利用,其來源、用途、資格及運作管理等,均應符合該規定,並限制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等。為去除外界對爐碴(石)再利用之疑慮及防止土壤即使混入無害之廢棄物,亦影響其物理性質,環保署已請經濟部檢討爐碴(石)再利用,除要求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外,並限制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水源區等地區。
環保署表示,台灣早期發展鋼鐵業產出大量爐碴(石)及集塵灰,當時業者環保觀念薄弱,常將爐碴(石)混合集塵灰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為有效管理廢棄物,該署於91年9月起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上網申報電弧爐煉鋼爐碴及集塵灰流向,並分階段公告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集塵灰任意棄置現象即受到有效的控制;針對國內鋼鐵工業之集塵灰累積暫存量,已督導各相關業者加速建置處理設施中,並公布「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貯存延長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要求各鋼鐵廠應妥善貯存產出之集塵灰,訂定集塵灰分年處理目標,強化申請審查作業程序及貯存管理機制,以達有效管理及降低污染風險之目的。此外,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針對各煉鋼廠集塵灰貯存清理情形加強查核,以避免發生流向不明,甚或污染環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