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曾經不確定手上這個廢乾電池該如何處理嗎?環保署規定各類乾電池的製造、輸入業者自94年1月1日起,應於銷售、贈送或促銷各類乾電池的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標示四箭頭回收標誌,以提醒民眾妥善回收。
環保署已於88年5月公告各類1公斤以下的廢乾電池均應回收,然而只規定含汞、鎘乾電池應標示「含汞(鎘)電池、減少使用、務必回收」等字樣,其他種類的乾電池則不須標示回收標誌,故造成部分民眾以為未標示回收字樣的乾電池可以不用回收。
為了讓民眾瞭解各類廢乾電池均應回收,環保署已於93年1月28日公告,規定各類乾電池的製造、輸入業者自94年1月1日起,應於銷售、贈送或促銷各類乾電池的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標示四箭頭回收標誌,未標示回收標誌 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對於裝配在物品中的乾電池,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者,環保署表示,可以於該物品的個包裝、或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誌,並於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樣,以提醒民眾於使用各類商品時,能將更換下來的廢乾電池妥善回收,不要將廢乾電池與一般垃圾一起丟棄。
92年乾電池營業量約9千公噸,已認證的廢乾電池回收量為1,017公噸,另加上已回收而貯存國內尚未輸出處理的回收量約500公噸,則92年進入回收體系之回收量約為1,517公噸,回收率約為17﹪,尚需民眾大力配合回收。
為了持續加強廢乾電池回收工作,環保署已採取多項措施如:補助1,000所各級學校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於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上加掛廢乾電池回收筒,並標示宣導紅布條及播放錄音帶,積極宣導民眾配合回收;另與國防部共同推動軍事機關廢乾電池回收計畫;及輔導身心障礙者團體從事廢乾電池回收工作。
環保署籲請業者,自94年1月起,於製造及輸入各類乾電池時,應依規定標示回收標誌。同時也請民眾若有廢乾電池需回收,可送交販賣業回收點(如: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連鎖式經營便利商店業、連鎖式經營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店、攝影器材零售店等七大類販賣業者)回收,或是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並歡迎透過資源回收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詢問資源回收相關問題。
此外,環保署目前正積極推動「清淨家園、關懷環境」行動計畫,自即日起至93年5月31日止,民眾每回收10顆廢乾電池,就可向各連鎖超商門市換取行動卡1張,將可參加摸彩,有機會得到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手機、腳踏車等獎品,如果各超商門市的行動卡發送完畢,民眾亦可向各縣市環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兌換行動卡,希望大家踴躍回收廢乾電池,以實際行動清淨家園、愛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