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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減量人人有責移污改善大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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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6-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針對今日民間團體舉辦「全國二行程凱道大會師」相關活動,訴求反禁二行程機車、捍衛二輪族群權益,環保署澄清,本次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草案之修正內容,目的在強化整體空污治理,並非僅針對移動污染源,或外傳的特定族群。

環保署指出,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為全面改善空氣污染問題,管制措施需涵蓋各類污染源,不分固定或移動污染源、車輛不分大小均須納入管制,多管齊下改善空氣污染問題。目前推動中的空污法修正草案,因此除具體回應社會期待,擴大固定污染源管制、加重環境污染事件罰則、追繳不法利得、健全吹哨者制度、強化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外,亦有如草案第36條(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及第40條(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等全面強化移污治理的措施。雖有可能將因此增加老舊高污染車主的維護成本及使用限制,卻是對維護民眾健康極重要的內容,需要大家理解與配合。

有別於一般民眾認知的,儘管工廠等固定污染源個別排放量大,然而我國大大小小車輛船舶等移動污染源所排放之PM2.5、NOx、NMHC、CO等主要空氣汙染物的總量,其實並不下於固定污染源(附件)。當固定源的污染物,通常是由工業區具一定高度的煙囪排放,因此會經擴散稀釋才傳輸到人們活動區域的地表;但移動源污染物的排放位置與高度,則往往就在我們日常活動範圍。因此假如移動源與固定源同時排放相同量的污染物,移動源排出之污染物對民眾呼吸之濃度貢獻及對人體健康影響其實往往都高於多數固定污染源。

然而過往空污治理僅偏重固污,歷年來雖已數度加嚴排放標準,但針對移污的治理,卻除鼓勵汰換二行程機車外,並無其他積極作為。我國早期車輛適用排放標準寬鬆,卻從未進行調整,導致為數眾多因設備耗損或技術限制導致污染排放嚴重之老舊高污染車輛缺乏法源可強制要求改善或汰換,已成為國內空氣污染排放主要來源。考量移動污染源之危害,以及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在八至十年,因此空污法草案於第36條第二項新增環保署「得」針對十年以上之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重點在於以法規管制的棍棒搭配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措施的蘿蔔,促使使用人或所有人安裝有效之污染控制系統或更換車輛,以有效減少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

以一、二期柴油車為例,由於排放大量成分複雜、毒性高且粒徑極微小的一級致癌物,又無法以加裝設備改善,目前環保署正以補助加速汰除。二行程機車也因為會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環保署辦理汰舊補助迄今已柔性宣導10年,惟109年起則將不再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本次空污法修正施行後可能將加嚴標準或限制特定區域使用,民眾如有一、二期柴油車或老舊二行程機車,應盡早報廢汰除。

環保署也強調,部分民眾以骨董車會友,或車輛有私人紀念性質,只要不作為日常交通工具,不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符合加嚴後使用中排氣標準,並不會特別限制。

為解決空氣污染問題,政府除推動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外,並於106年12月21日經通過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包括要求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工商業鍋爐管制、餐飲油煙管制、改善燒紙錢文化、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農家稻草及果樹枝去化處理(禁止露天燃燒)、河川揚塵防制、管制老舊車輛並補助加速汰除一、二期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交通運具電動化及港區運輸管制等,以儘速達成國人對清淨空氣的殷切期盼,環保署呼籲,好空氣需要全民齊心努力,盼全民皆能理解並共同為生活環境之空氣品質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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