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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環保署擬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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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關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基隆機動查緝隊於九月十四日清晨查獲漁船載運廢鉛蓄電池三十餘噸,計畫運至公海賣給大陸漁船,而其幕後環保公司則領取「環保回收獎金」乙案,據環保署初步查證表示,該批廢鉛蓄電池並非來自環保署資源回收體系,並無領取補貼費,而係業者私自回收運至大陸的銷售行為。

環保署表示,我國約有五百五十萬輛汽車及一千零卅萬輛機車,若以一般鉛蓄電池的使用週期為二年計算,我國平均每年鉛蓄電池的報廢量約有五萬噸,來自汽機車保修廠、汽機車拆解商、工廠、機電修理廠及鉛蓄電池販賣業者。由於廢鉛蓄電池成分包含鉛板、酸性電解液等,若未妥善處理或棄置可能對環境及人體健康有害,且其塑膠外殼經燃燒後可能會造成空氣污染,但若予以適當回收處理,則可作為再生原料使用。因此,環保署於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廢鉛蓄電池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有害物質成分的一般廢棄物,強制業者應回收廢鉛蓄電池,以避免污染環境。至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訂定每公斤一點七五元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予回收處理業者,以鼓勵參與資源回收工作。據統計目前的回收處理量約在三萬噸間,亦即回收率大約為百分之六十。其餘未進入回收體系的廢鉛蓄電池,除少部分未達報廢年限而未報廢外,部分則交由地下處理廠處理或非法出口或經由民眾丟棄而進入掩埋場或焚化爐處理。

目前國內登記從事回收廢鉛蓄電池的業者有十六家,合格的處理業者僅有一家,係位於高雄縣大發工業區的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鉛蓄電池由回收業者向汽機車保修廠、汽機車拆解商、工廠、機電修理廠及鉛蓄電池販賣商收取送至該廠後,須先經過磅確認進廠重量、於投料前再經電子計量過磅後,再以粉碎設備將整個廢鉛蓄電池予以粉碎,將鉛、鐵、塑膠、廢酸等分離後,並以攝錄監視系統錄影,依破碎後重量作為核撥補貼費的依據,依此完整的稽核認證程序絕無經過稽核認證的廢鉛蓄電池外流情形。至於為何有百分之四十廢鉛蓄電池未進入該署資源回收體系,據瞭解係由於鉛蓄電池所含鉛成分具有市場價值,近年來國際鉛價每公斤約在新台幣十五元至十六元左右(即每公噸四五二美元至四七六美元間),為極具資源回收價值的應回收廢棄物。因此在廢鉛蓄電池回收過程中,合法的回收或處理業者須對污染控制設置較佳的設備,負擔較高成本,造成部分廢鉛蓄電池受經濟誘因的影響可能轉入地下處理廠,另外有部分堪用品雖經報廢,仍可能輸出整理後再使用,以取得較高利潤。

由於廢鉛蓄電池非法棄置或不當處理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目前係巴塞爾公約列管的有害廢棄物,故其於國內的產出,不論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並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進行輸出作業,否則為違法輸出。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故廢鉛蓄電池冶鍊業者,未申請許可而回收處理廢鉛蓄電池,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將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日前發生非法出口廢鉛蓄電池事件,且過去亦曾發生臺南縣二仁溪五金業者回收廢鉛蓄電池冶鍊,造成污染事件。環保署業已成立專案小組,並研擬「加強執行廢鉛蓄電池出廠流向追蹤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自本〈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三個月內,將優先針對國內現有的十六家廢鉛蓄電池回收商及處理商,對其廢鉛蓄電池的回收量、流向、再生料銷售去向及衍生廢棄物量進行實地追蹤,並對其中間貯存場、終端處理廠處置狀況進行實地查核工作,盡量輔導業者將廢鉛蓄電池回收至資源回收體系處理。倘經環保機關查證有違規情節屬實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分。

環保署在此呼籲民眾配合將廢鉛蓄電池交由合法的回收商及處理商處理,以避免污染環境,並提醒回收業者應將廢鉛蓄電池交由合法處理商處理,以避免觸法,遭嚴厲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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