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相關規定代為支出之污染整治相關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環保署於101年12月10日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認定準則)」,呼籲民眾、公司或工廠經營者,應該對於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善盡管理責任,以避免土地因疏於管理而遭致污染物入侵,除需耗費大量財力整治外,更有造成人體健康或農漁牧產品危害的可能性。
環保署表示,過去10年來在污染調查實務作業上發現,大多數污染場址主要來自場址的土地關係人疏於對其所有、使用或管理之土地善盡管理義務,致使土地受他人之污染行為影響,進而遭到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雖然相關污染土地關係人並非實際污染行為人,但多有透過使用或處分該筆土地而獲得利益,因此,依法由污染土地關係人負擔土地之管理責任,更突顯出其必要性。
環保署表示,認定準則之訂定重點主要是土地的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針對所使用、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倘若有未進行農林漁牧或其他工商使用時,應有阻絕任意第三人得以進入之措施,或因或視其土地實際情況,得改以監視設施替代。又認定準則亦針對於將土地提供他人使用者,進一步賦予其監督管理之義務,以避免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提供他人使用而獲利,卻免於負擔土地後續之污染整治責任之不合理現象。此外,認定準則亦要求民眾針對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之閒置土地應每年定期巡查,除能確保土地不致遭受第三人污染外,亦能於發現污染之第一時間予以處理,有效降低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來可能需要負擔之整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