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嚴密管理與監控國內所有有害廢棄物的清運流向,規定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底渣的車輛,應裝置衛星導航即時追蹤系統(GPS系統),並經由審驗合格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將依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額度。
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9月中旬執行廢棄物流向專案稽查時,發現有2家交通運輸公司利用靠行車輛,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從彰化縣運送至高雄縣再利用處理,該車輛雖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但尚未經審驗合格取得操作證明文件即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當場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環保署表示,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其他機構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底渣」的車輛,規定都要裝置GPS系統,於93年12月24日公告,自94年4月1 日正式實施。執行迄今,目前全台灣大約有1500清除車輛,已依規定裝置GPS系統,這些清除車輛的行駛動線、即時位置及歷史軌跡隨時可掌握,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的情形大幅改善。
環保署再度呼籲,已經裝置GPS車輛的業者,應經由審驗合格並取得操作證明文件,才能進行廢棄物清除作業。操作時應將標籤張貼於規定之處以利識別,並應隨車攜帶操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為有效確保GPS車輛回傳運作正常,業者應依規定上線主動確認即時追蹤系統之運作狀態,並按時申報,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