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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對報載「台塑汞污泥善後1.5億全民買單」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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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巖於85年間,被運泰公司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計有含重金屬污泥38,000公噸及8,238公噸含汞污泥。其中之38,000公噸重金屬污泥已於91年8月順利完成清除處理,8,238公噸含汞污泥,環保署除緊急清理現場,以373只貨櫃、891包太空包裝置,以防止環境污染擴大外,並協助屏東縣政府追查責任及求償政府所支出之費用。

環保署表示,屏東縣政府於89年間對台塑公司執行行政處分,惟台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認為,廠商已遵照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廢棄物委託合法處理業者代處理,而廢棄物清法有關廠商連帶責任之規定係於88年7月法律修訂時增列,能否溯及既往,適用於修法前發生之案例頗有疑義。本案之發生係為運泰公司非法棄置,屏東縣政府與台塑公司雙方均有應負責之處。因此承審法官經前後七次開庭均一再諭知,雙方對於事實認定有爭議,為減少行政成本,並達環保公益之目的及儘速解決本案造成之環境問題原則下,兩造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於事實不明時,進行和解。

92年8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召開台塑公司與屏東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第七次和解程序庭,屏東縣政府與台塑公司就赤山巖汞污泥案達成和解協議,由台塑公司仁武廠進行熱處理。

環保署表示,本案汞污泥之處理經費,如送國外處理約需5億元,於國內專案設廠處理亦需4億元;如利用台塑公司原處理由柬埔寨運回之汞污泥而專案設置之熱處理設備及專案組訓之操作專業人力最具效率,對國家、社會最為有利之方式。台塑原本堅持之熱處理費用含設備及操作經費為2億7,500萬元,經環保署核算及承審法官之建議,以9,000萬元達成和解。該9,000萬元含該署沒入台塑處理運回柬埔塞汞污泥案之保證金5,000萬元,政府實際支出該批汞污泥熱處理之費用為4,000萬元。

環保署表示,國內目前僅有台塑公司仁武廠有汞污泥熱處理設備,由該廠處理是最專業、節省成本的做法。本案政府支出之全部經費仍將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向相關關係人如行為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等求償。另為解除民眾對汞污泥熱處理可能引起的二次污染疑慮,環保署已籌組監督小組,訂定監督準則,以監督台塑公司之汞污泥熱處理作業,避免對環境及民眾健康造成任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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