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九十年一月九日
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為落實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物抪芊B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物抪芊B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進行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拆除補償作業,申請期限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促使養豬戶(場)依限申辦,本署同時訂定「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計畫」,以協談、稽查、聯合稽查三階段方式配合拆除補償作業進行。
於公告前環保單位曾對五大流域之養豬戶(場)進行意願調查,其中約六成二願意配合申辦拆除補償作業。為提昇養豬戶(場)申辦意願,本署透過屏東縣、高雄縣等十縣市執行「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計畫」先經由一戶一戶協談勸導,輔以媒體報導、寄發宣導摺頁及申請書、廣貼海報一千張及重點地區對養豬戶(場)、各相關縣市政府與公所辦理說明會計五十一場等方式,以促請養豬戶儘速配合申辦作業。由說明會場場爆滿情況下,顯示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拆除補償作業深獲養豬戶的重視。
自八十九年九月下旬以來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透過「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稽查管制計畫」進行協談、稽查、聯合稽查工作,合計執行三千二百五十戶(場)次,高屏溪等五大流域之養豬戶申辦拆除補償意願已由六成二提昇至九成,可見在各級環保單位共同努力下,已顯現初步績效。
自本(九十)年一月起未配合申辦拆除補償作業的養豬戶(場),本署仍將持續推動辦理稽查及聯合稽查,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將依法嚴處,以遏阻污染飲用水的不法情事發生,使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適當保護及改善,另對於已辦理依法拆除補償的養豬戶(場),縣(市)環境保護局將派員至現場拍照列管,並定期複查,俾避免有拆除後再行復養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