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環保署表示,認定標準於84年10月18日訂定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開發行為之多樣化,環保署已就其中部分條文進行8次增修訂。為更加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環保署已邀請各界提供修正意見,並進行認定標準通盤檢討工作。
環保署表示,目前已參考各界所提修正意見,擬定修正草案,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加環境敏感區位(國家重要濕地、海岸地區)應實施環評規定、修正擴建規模累積計算方式、加嚴鄰避設施應實施環評標準、避免重複實施環評、新增開發行為如太陽能、地熱、潮汐發電、監獄、氣象雷達站、深層海水開發利用等應實施環評標準等。此修正草案預計於98年1月10日召開公聽會,會議資訊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點選上方「公聽會」),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加並提供意見給該署作為修正之參考,以使該認定標準更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