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供更妥善的廢照明光源回收服務管道,環保署已於96年8月29日完成修正公告「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環保署表示,此次修法除針對現行作業規定的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外,並為因應自本(96)年7月1日起,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的白熾燈泡等各類的廢照明光源,也納入公告強制應回收的範圍,規範並強化販賣業者的回收服務作業,且加強相關管制措施,以避免廢照明光源在回收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
環保署呼籲,廢照明光源係含汞、螢光粉等有害物質乃長期不易腐化的特性,廢棄時若不妥善處理造成燈管破裂或破碎,汞蒸氣將會逸散,對人體及環境造成傷害,民眾可於資源回收日,交給清潔隊或交由水電行、賣場循逆向管道回收,讓廢照明光源集中到處理廠妥善進行物質回收再利用,來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也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回收,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本應遵行事項已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