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老舊汽機車及焚燒紙錢之空氣污染改善,並引入民間資源協助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環境部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三大抵換來源,鼓勵開發單位彈性運用,以抵減開發行為造成之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之機制,統計110年迄今,環境部審查之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措施之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之影響。而為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考量紙錢露天燃燒除造成污染,還易引起民眾陳情,爰將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納入抵換來源;另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之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以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之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原為15年),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之計算基準。
此外,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之彈性,本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惟取得之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故環境部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
修正後之抵換處理原則相關資料,可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