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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監稽查立功 行為人及地主非法掩埋廢棄物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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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今日上午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跟監一部可疑大貨車,在嘉義市崎頂段附近查獲一處非法垃圾掩埋場,中區大隊稽查人員除立即對地主及行為人等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告發處分外,同時涉案之2人其違法行為已涉及刑罰,由環保警察隊帶回偵訊,可能觸犯的刑罰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表示,這名詹姓地主掩埋廢棄物已有前科,多年前曾在所有之嘉義市崎頂段土地上掩埋了約3千立方米的廢棄物,遭告發處分並責成提報改善清理計畫書,其提報支改善計畫要將垃圾送到竹崎垃圾衛生掩埋場掩埋處理,然卻未依計畫內容執行,而委託未具清除廢棄物資格的陳姓司機清理至另一處未經許可地點,25日上午環保警察隊發現陳君駕駛車號193-HA之大貨車行跡可疑,一路跟監發現這件環保犯罪案件,雖然陳姓司機一再辯稱不知法令規定,惟因2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中區大隊稽查人員仍依法告發處分,並由環保警察隊將2人帶回偵訊,並將深入追查非法掩埋地點之所有人後,就涉刑罰部分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強調,88年7月修正的廢棄物清理法已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等行為,明訂為違法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為維護國民生活環境品質,及嚇阻不法情形,環保稽查人員絕對會嚴格執法,呼籲業者切勿投機,應確實遵守法令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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