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環境教育
112-08-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為鼓勵民眾投入環境教育推展,簡化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及展延流程,環保署於112年8月11日修正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起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認證審查流程,加速核證作業時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二年六小時規定,修正申請展延之環境相關研習時數為累計十五小時以上,並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政策相關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及學校依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人員之調訓規定,並增訂未參加調訓且未延訓之廢止認證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本次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附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