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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污染和種電相輔相成,加速污染農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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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8-10-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受污染農地,在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情形下,為避免影響人體健康及農民生計,故由環保機關先進行改善工作。然而,為加速農地改善,配合國家能源政策,環保署訂定「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及「農業用地污染改善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計畫補助要點」,以鼓勵地主與光電業者合作進行污染改善工作。

環保署強調,污染農地必須符合「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106年3月31日前公告」及「地方環保局尚未進行污染改善」等三項條件的污染場址才能提出申請,並不是所有的場址都符合補助條件。

符合條件的污染農地,可向地方環保局提出污染改善計畫,在環保局的監督下進行改善工作,於改善完成並解除列管後,請領每公頃40萬元之補助。此外,為使改善工作可順利執行,申請時應繳納保證金(每公頃10萬元),於污染改善計畫經環保局審核同意後即可退還。

環保署表示,推動污染農地改善與太陽光電併行策略,將可同時達成污染改善及配合國家能源政策發展綠電之目的,使政府、地主及光電業者多方得益。此外,地方環保局也將持續污染改善工作,以加速整體改善進度,還地於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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