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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公聽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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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04-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為擴大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已多次修訂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提供民眾各種方式或管道參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或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第十二條規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使開發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與當地居民或相關團體相互溝通。有關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之辦理程序,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已有相關規定,惟為使規範更為明確,以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訂定此兩要點。

要點中補充施行細則中辦理程序之相關規定,明定會議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通知對象、會議資訊應公布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會議地點及場地規劃、會議進行程序、及會議紀錄之作成等;另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條之一舉行之會議,雖然沒有相關辦理程序之規定,但考量立法意旨是為加強民眾參與,因此比照適用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環保署表示,此兩要點詳細內容如附件,並自98年6月11日生效,請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早了解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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