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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鍥而不捨追查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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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南投縣草屯鎮玉屏路某業者非法收受及貯存事業廢棄物,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會同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南投縣環保局等單位循線追查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莊姓業者及新竹縣某一甲級廢棄物清理公司已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告發外,另涉及刑罰部分將被函送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據中區大隊表示,本案係經民眾陳情,環保警察隊第2中隊跟監及共同稽查,發現莊姓業者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從事電子公司事業廢棄物之回收轉運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另新竹縣清理業者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將事業廢棄物轉賣給莊姓業者,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該兩業者涉及刑罰部分均由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繼續約詢偵辦中。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非法清理廢棄物,輕者除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且可能還會涉及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為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該署呼籲非法業者須依法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廢棄物處理作業;合法之清理業者亦須依據許可內容確實清理事業廢棄物,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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