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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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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04-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持續改善國內空氣品質,降低各項空氣污染物及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濃度,環保署合理檢討管制規模門檻,擬具「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公告修正草案內容,依據國內污染源排放現況、經濟可行技術與成本效益分析結果,合理調降新設污染源之排放量規模門檻。

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草案修正重點主要為將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規模門檻之許可年排放量由15公噸降為10公噸、硫氧化物由60公噸降為40公噸;氮氧化物由40公噸降為25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由30公噸降為10公噸。以排放量規模計算納管比例可由6成提高至8成,藉以督促業者持續落實空氣污染減量工作。

環保署表示,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上網參閱檢視,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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