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空氣品質向上提升的需求及配合油品含硫量削減的趨勢,繼烏賊車排放黑煙管制後,環保署將強力執行路邊攔檢違規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O.O三五的柴油車。九十一年元月十四日環保署修正公告「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O.O三五(不含O.O三五%)之柴油。販賣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販賣對象,以未管制使用或經申請許可使用者為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根據歷年來研究成果顯示,車輛使用汽、柴油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在整體空氣污染的影響不容忽視,經過燃燒、觸媒轉換器處理後排放的廢氣有懸浮微粒、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一氧化碳及鉛。由於油品品質直接影響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種類與數量,為避免油品市場自由化後,劣質油品造成空氣品質的負面衝擊,該署特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增列交通工具使用的油品管制法源,並據以訂定「車用汽柴油成份及性能管制標準」,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又配合國際油品管制趨勢,修訂加嚴該標準,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環保署說;該標準施行迄今,市售油品品質已顯著提升。比較過去幾年,移動汽、柴油對空氣污染的貢獻比例也的確有顯著降低的現象,其主要效應來自於該署各階段「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正實施,及持續幾年對汽、柴油油品管制亦發揮加成的效應。為防杜使用不符管制標準之油品,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新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已將油品使用者納入管制。
依據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陳情及環保署近日查驗結果顯示,國內中油及台塑石化兩家煉油公司生產的車用柴油其含硫量均低於公告管制標準以下,惟部分柴油車卻使用非法油品,其柴油含硫量卻高達O.四九O%,確實超過該署公告管制標準十倍以上,排放的廢氣不僅造成空氣污染且破壞臭氧層,嚴重影響環境空氣品質。據了解漁船經許可於港口碼頭特定加油站加滿有優惠價格(每公升五.四八四元)的柴油(含硫量百分之一之柴油)後非法販賣,透過地下油行、非法移動油罐車等未經許可低價販賣給大型柴油車使用,目前車用柴油的市售價格每公升十三.三元,而非法油品販賣價格每公升低於市價四至五元,使得販賣者及使用者均有利可圖。
環保署強調,為管制柴油車違規使用非法油品,加強維護各空氣品質保護區的環境空氣品質,該署除督導各縣市環保局於柴油車動力計站抽驗外,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亦將針對港口外圍、河川沿岸等特定區域道路會同環保警察隊強力實施路邊攔車查驗,如經檢驗含硫量超過公告管制標準的車輛,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八條或六十四條規定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呼籲車輛所有人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含硫量偏高的柴油使用,除導致高污染廢氣嚴重影響環境空氣品質外,一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同時也希望民眾檢舉不法,發現有不明移動油罐車、油槽或油庫等非法販賣情形,請向各地環保機關檢舉,環保單位將迅速派員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