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生質塑膠回收分類及處理的效能,環保署於100年11月21日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廢止生質塑膠責任業者應自行回收之規定,並將於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廢生質塑膠容器自行回收以來,其回收率不佳且雜質率高,影響後端處理成效及再生料品質與價格。為促進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分類回收清除處理,避免生質塑膠容器干擾傳統塑膠回收體系,該署將自101年1月1日起,廢止生質塑膠責任業者自行回收之規定,改採收費及補貼模式。希望藉由公權力與收費補貼的經濟誘因,提升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處理成效。
為使該草案之修訂更臻於完善,環保署後續將辦理公聽會、研商會等廣徵意見。各界如有相關建言,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期以眾人之力使該草案更加完備。